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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时间:2014-07-28
泸江教函[2014]198号 关于转发《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宣传部 泸州市江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<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、幼儿园: 现将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宣传部 泸州市江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《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转发你们,请各校(园)按照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办法申奖要求,积极组织师生获奖作品申奖工作。 附: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宣传部 泸州市江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关于印发《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 泸州市江阳区教育局 2014年7月22日
泸江委宣〔2014〕39号 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宣传部 泸州市江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《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镇党委、政府,各街道(景区)党工委、办事处,各园区管委会,区级各部门,区属各文艺家协会: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、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和市委、区委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决策部署,坚持“双百”方针和“二为”方向,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,进一步繁荣我区文艺创作,鼓励出精品、出人才,加快文化强区建设,经区委同意,特制定《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扶持奖励办法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附件1: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扶持奖励申请表
中共泸州市江阳区委宣传部 泸州市江阳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4年7月18日
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办法 (试行)
第一条:奖励范围 凡本人现户口所在地在泸州市江阳区行政区域内的文学、文艺评论、书法、硬笔书法、美术、摄影、音乐、舞蹈、戏剧、曲艺、广播电影电视等文艺门类创作作者,在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获奖的作品均可申报参评。原则上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评选。 第二条:奖励要求 奖励作品必须坚持思想性、艺术性、观赏性相统一;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;必须坚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要内容;必须具有较强的艺术感染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。获奖作品要突出奋发向上、崇德向善、净化心灵、引领社会进步、反映改革开放成果的思想主题,积极倡导文明、和谐、进步、向上的时代新风尚。 第三条:奖励等次 全国奖:由中宣部主办的“五个一”工程奖及中宣部、文化部、广电总局(含中央电视台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)、中国文联及其直属协会主办的文艺比赛、演出、播出、展出、发表的作品并获得金、银、铜奖或一、二、三等奖者。 省级奖:由省委宣传部主办的“五个一”工程奖及省委宣传部、文化厅、广电局、文联及其直属协会主办的文艺比赛、演出、播出、展出、发表的作品并获得金、银、或一、二等奖者。 市级奖:由市委宣传部主办的“五个一”工程奖及市委宣传部、文化新闻出版局、广电局、文联及其直属协会主办的文艺比赛、演出、播出、展出、发表的作品并获得金奖或一等奖者。 第四条:奖励程序 申报者如实填写《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申报表》,附获奖作品及获奖证书复印件(携带获奖作品原件、获奖证书原件现场审查),报区文联评奖办初审,最终结果由泸州市江阳区优秀文艺作品评奖领导小组研究审定。 第五条:奖励标准 对通过泸州市江阳区优秀文艺作品评奖领导小组审定的作品,按获奖等次给予奖励。 第六条:申报时间 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8月15日。 第七条:其他说明 所有奖项必须是第二条所述部门、单位主办的,上述部门、单位参与协办的不在此列。 奖项不由上述部门、单位主办,即使冠有“全国”、“全省”、“全市”字样的,也不属本次奖励办法之列。 本办法解释权属泸州市江阳区优秀文艺作品评奖领导小组。
附件1: 泸州市江阳区文艺获奖作品评选扶持奖励申报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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